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条 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部门和单位管理的城乡建设档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采取措施,实现城乡建设档案的共享共用。
市、区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采用数字化信息管理技术,整合城乡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实现档案信息共享,依法为社会提供服务。
市、区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采用数字化信息管理技术,整合城乡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实现档案信息共享,依法为社会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