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一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设标准化、智能化档案库房。
档案库房应当配备恒温、恒湿、防火、防盗、防有害气体、防光、防磁、防尘和防有害生物等设施,并与公安、消防救援报警系统联网。
档案库房应当建立温湿度以及防火、防盗、防潮和防高温、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防光、防紫外线、防磁、防尘的自动控制和案卷智能查询等系统,实现现代化、智能化管理。
建设工程现场应当设置临时档案库房,保管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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