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三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三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开放的档案目录,编制必要的参考资料,无偿为社会利用提供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