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五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五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载有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档案复制件,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