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六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六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符合国家标准格式的电子档案利用系统,实现与政务服务网络系统链接。电子档案利用系统应当具备检索、筛选、输出、登记、保存档案利用者信息等功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