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七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七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库藏档案信息知识图谱,进行深度处理、利用;建立城乡建设档案云平台,为智慧城市、城市修补生态修复和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工程提供基础信息、数据支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