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九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九条 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捐赠、寄存城乡建设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但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需要利用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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