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利用

第四十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利用 第四十条 涉密城乡建设档案的保护、利用、密级变更和解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和查阅人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涉密档案的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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