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