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