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二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各自保管的城乡建设档案采取现代技术手段进行备份,保证城乡建设档案的安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城乡建设档案异地备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