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 第二十九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 第二十九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可以通过社会征集、接受捐赠等方式丰富库藏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