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县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等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人防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建设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等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人防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建设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