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乡建设档案事业与城乡建设发展相适应。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所需要的档案保护、数字化处理、信息化建设、动态维护、设备更新以及库房建设与修缮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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