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两年内,取得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两年内未能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两年内,取得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两年内未能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