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在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堆物或者其他情况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临时搭建、临时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棚厦、管线及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转让、抵押、出租等,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限届满,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自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无偿拆除,恢复场地原貌。
在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临时搭建、临时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棚厦、管线及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转让、抵押、出租等,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限届满,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自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无偿拆除,恢复场地原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