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行规划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制度,加强规划管理政策研究和规划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报建审查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质量和效能。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