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自审定之日起三年内未实施完毕的,应当重新审定;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进行修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