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九条

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九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以及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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