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十条 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十条 市、区县、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景观地段,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城市广场、商业文化中心、重要交通枢纽周边的城市设计,经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有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