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二十五条 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