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二十四条
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篡改、伪造、毁灭、谎报基本农田保护区档案资料和统计资料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