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二十四条

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篡改、伪造、毁灭、谎报基本农田保护区档案资料和统计资料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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