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二十二条 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群众开垦宜农荒地,整治废弃地,以稳定和扩大基本农田的面积。开垦宜农荒地、整治废弃地,必须采取水土保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