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二十一条

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二十一条 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禁止施用损害地力或者破坏土壤结构的劣质化肥及其他化学、生物物质。
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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