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十九条 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十九条 非农业建设临时使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确定和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并应当在临时用地期满后三个月内恢复原种植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