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十八条

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十八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从批准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被占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收取土地闲置费;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除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外,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对人为弃耕抛荒基本农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按照被占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收取土地闲置费;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的,除按规定收取闲置费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其土地承包权。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收取的土地闲置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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