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十六条 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被占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至12倍缴纳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发整理新的耕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