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十四条 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乡镇企业应当使用荒地、劣地和其他闲置地,凡不进入乡镇工业小区的,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