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十四条

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乡镇企业应当使用荒地、劣地和其他闲置地,凡不进入乡镇工业小区的,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