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十三条 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及经批准的规划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鼓励和提倡农村居民住宅向多层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