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十三条

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及经批准的规划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鼓励和提倡农村居民住宅向多层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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