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十二条

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十二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必须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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