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十五条

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二)建坟、挖砂、取土、建窑、建房、采石、采矿等破坏耕地;
(三)堆放固体废弃物;
(四)毁坏水利和水土保护设施;
(五)排放可能造成土地污染的废水、废渣、废气;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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