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二十条 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二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