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八条 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