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七条

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七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和名、特、优、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经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蔬菜生产基地;
(三)高产、稳定农田和其他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以及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的中、低产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其他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需要给予特殊保护的耕地。
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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