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五条

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五条 市、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统一管理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农田的农业生产、水利设施、水土保持和地力保养等有关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建设、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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