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六条 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六条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