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四条 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