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大武水源地内已污染的水体,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抽排,防止污染扩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