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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