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增采区增打新井或者未按照规定更新旧井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者限期封闭该井,并对违法者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