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污染水源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