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启用备用井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