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二)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
(四)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非法利益的。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二)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
(四)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非法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