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大武水源地范围内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与生产装置同步运行,其专用污水排放渠道、管道,应当定期检查维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