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下列物质:
(一)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二)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三)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一)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二)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三)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