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下列物质:
(一)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二)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三)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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