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在大武水源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二)排放以及利用自然冲沟、坑塘蓄积工业污水;
(三)利用污水灌溉;
(四)利用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
(五)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农药;
(六)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七)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一)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二)排放以及利用自然冲沟、坑塘蓄积工业污水;
(三)利用污水灌溉;
(四)利用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
(五)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农药;
(六)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七)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