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在大武水源地及其上游补给区(南界为太河水库大坝,西界为淄河流域与孝妇河流域分水岭,东界为淄博市、潍坊市边界)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对水源有污染的建设项目。
大武水源地范围内已建成的对水源有污染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关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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