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大武水源地为禁止增采区,不得增打新井。旧井确需更新改造的,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方可更新旧井。旧井封闭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新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