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在大武水源地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同时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