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十条 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十条 大武水源地取用水单位应当健全节约用水制度,采取节约用水措施,推广应用节水新器具、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减少输水系统中的渗漏损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